各县(市)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用工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降低劳资纠纷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9〕27号)要求,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大力推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目前,我市部分施工单位没有落实用工实名制,没有将采集的用工信息及时上传至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全面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用工实名制主体责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在此之前开工但主体结构工程尚未验收项目的,施工企业须使用“襄阳市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系统”企业端(市本级网址:http://223.75.74.32:7001/gj) 通过实名制设备直联,完成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登记、考勤、工资代发等实名制相关工作,确保每一位从业人员考勤记录实时上传至实名制系统,真正做到“做工有痕,工资有据”。
施工单位要在项目上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工人实施电子打卡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要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要满足“襄阳市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系统”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实时传入”襄阳市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系统“,并由其与“湖北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和互联互通。
监理单位要将督促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理日常工作范围。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监理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要督促在建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好用工实名制管理,要在合同中明确用工实名制管理费用,保障用工实名制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二、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的监督管理
各参建单位同时要把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平台考勤。纳入平台考勤的项目管理人员范围: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要求,将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执行考勤制度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各地住建部门要根据系统每月考勤数据汇总情况,对实名制管理人脸识别考勤系统未与襄阳市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实时对接的以及考勤率不足标准50%或排名后10名的项目,通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并按照《襄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记入诚信档案。
三、加强督促指导,推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将用工实名制管理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严抓实,充分认识到用工实名制管理对我市“互联网+监管”,规范施工现场用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用工实名制落实不力的问题,加强督导,分类施策,推动在建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同时确保项目采集数据实时上传并纳入监管,要及时审查数据质量和完整性同时要督导总包单位专户专账发放农民工工资。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在完善和巩固用工实名制管理长效机制方面狠下功夫,理清工作思路,完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抓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2021年3月23号
附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标准表.docx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标准表 | ||
序号 | 岗位 | 月出勤率(按实际施工天数计算)标准 |
1 | 项目负责人 | 80% |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标准表 | ||
序号 | 岗位 | 月出勤率(按实际施工天数计算)标准 |
1 |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 80% |
2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80% |
3 | 施工员 | 80% |
4 | 质量员 | 80% |
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标准表 | ||
序号 | 岗位 | 月出勤率(按实际施工天数计算)标准 |
1 | 项目总监(担任1个项目总监) | 80%(说明:对于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时担任2个以上项目总监的,项目应设总监代表1名) |
同时担任2个项目的总监 | 40% | |
同时担任3个项目的总监 | 30% | |
2 | 总监代表(如有) | 80% |
3 | 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 | 90% |
考勤标准备注说明: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到岗率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规定,要求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当月施工天数如无放假、请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当月日历天数计,项目正常停工期不作为考核统计依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因特殊原因确须离开施工现场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施工现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和出勤率按照该文件附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确须离开施工现场的,应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附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标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