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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襄阳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NGY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XY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襄阳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联合建筑业各方力量,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襄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襄阳市樊城区中新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行业的代表为基础职能,其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国内国际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七)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八)发展和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襄阳建筑业企业承包境外工程,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九)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及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承办全国行业协会委托的国家级、省级奖项的组织推荐等相关工作;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的建筑业企业;
(四)和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大专院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
(七)优先获取本会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6000元;
(五)其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2/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人员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批准本会年度财务计划。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掌管本会经费的收支;
(六)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获得1/2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决议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1日第四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