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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襄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2 浏览次数: 4328

按照襄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指示精神,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69号)的要求,结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有关要求,市住建局制定了《襄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于9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市住建局。

联系人:金巍

联系电话:0710-3250072

联系邮箱:362272829@qq.com

附件:襄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住建局

2021年8月2日

襄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和运营管理,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和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而敷设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附属设施是指综合管廊配套建设的消防、供电、照明、通信、通风、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环境监测等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和领导机制】 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科学经济、绿色发展、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综合管廊管理进行行业指导。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管廊建设管理模式】 本市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可实行特许经营,由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特许经营企业负责本市管廊投资、建设、运营并获得收益;也可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

第七条【投资模式】 本市综合管廊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模式,并鼓励和引导管线单位、银行、基金等参与综合管廊投资。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八条【管廊专项规划】 本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逐步完善综合管廊干线、支线和缆线布局体系。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听取入廊管线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规划布局原则】 专业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对于综合管廊规划覆盖区域且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各类管线,除特殊行业、安全管理需要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定不能进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外,不再保留另行敷设的管线位置;因特殊需要,需另行敷设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规划效力】 列入管廊建设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综合管廊。

第十一条【管廊工程设计】 综合管廊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入廊管线单位可参与管廊工程的设计、施工图会审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程序】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

第十三条【变更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文件进行综合管廊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按《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 综合管廊建设期间,入廊管线单位可参与隐蔽工程阶段性验收;综合管廊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由综合管廊建设单位组织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资料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管线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审批】 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符合入廊条件的管线必须入廊,不得直埋或架空敷设;新建管线位置与管廊布局相同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既有管线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进度,结合管线更新改造等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

第十六条【入廊申请】 管线入廊前,管线单位应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予以受理,并在15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七条【入廊协议】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管线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的种类、规模、时间、费用标准、缴纳方式,以及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八条【管线管理】 入廊管线安装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服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统一安排,并依规进行验收,将竣工验收合格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有偿使用】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二十条【运营资金保障】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不能弥补运维维护成本的,实行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及财政中长期规划。

第二十一条【本体安全保护】 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m。

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下列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

(二)挖掘岩土;

(三)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四)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拟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在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运营管理单位义务】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监控值班、安全巡视等运行管理工作,综合管廊必须实行24h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二)做好主体结构、附属设施的维护,保证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

(三)保持综合管廊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及设施安全;

(四)受理管线单位的入廊申请,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制定综合管廊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中规定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义务。

(七)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及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运营管理单位权利】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止未经允许进入综合管廊的人员;

(二)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入廊使用费和日常维护费;

(三)在出现危急情况时对综合管廊内管线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危情蔓延;

(四)要求入廊管线单位按规范做好相关介绍牌、标志牌等标识;

(五)其它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管线单位义务】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综合管廊入廊使用费和日常维护费,逾期未足额缴纳,则纳入信用体系;

(二)负责入廊管线的敷设、拆除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入廊管线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定期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报送所属管线运行报告;

(四)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其他入廊管线单位,做好自身管线和综合管廊本体的安全管理;

(五)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制定所属管线应急预案,定期参加综合管廊应急预案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时妥善进行应急联动处置;

(六)《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中规定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义务。

(七)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及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管线单位权利】 入廊管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身管线运行或维护需要,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进入综合管廊内对自有管线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并提出合理建议;

(二)要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综合协调相邻管线,对自身管线养护、维修提供便利或协助;

(三)监督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对综合管廊和管线的维护服务质量,并有权向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四)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正常运行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入廊要求】 除以下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综合管廊:

(一)军队和执法部门执行紧急任务;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与综合管廊或入廊管线相关的监督、检查、考核;

(三)从事与综合管廊或入廊管线相关的抢险救灾、医疗救护;

(四)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予以受理。

第二十八条【违规处罚】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协议补充】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方式可于双方签订入廊协议时补充明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解释及执行】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