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及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鄂建文〔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及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开始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以下简称《绿建标准》)。
二、建设单位依法对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绿色建材、室内环境、照明设施功率及密度等绿色建筑技术指标要求。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相关技术实施情况的自评价报告,按标准规范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负责填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见附件1),其专项验收资料纳入工程档案资料。
三、设计单位应根据《绿建标准》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应编制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应涵盖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设计单位要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验收评价意见。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质量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建标准》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绿色建筑设计变更需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其变更后的设计不得降低原审查通过的《绿建标准》。施工图审查后将《襄阳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资料发送至市墙革节能办。
五、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可再生能源技术指标、绿色建材使用、室内环境指标、照明设施功率及密度等,严格落实,确保施工质量,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标验收自评报告,对落实《新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理单位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过程中的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监理,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指标验收评估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绿色建筑专项检测工作,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八、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切实加强绿色建筑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监督管理。
九、墙革节能部门依据建设单位专项验收资料和填报的《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实施备案。各县(市、区)墙革节能办负责统计填报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验收统计报表》(见附件2),每月25日汇总当月数据后上报至市墙革节能办,统计结果将作为年度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各县(市、区)住建局应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工程设计与验收制度。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与验收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绿建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即日起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执行《绿建标准》。
附件: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
2《绿色建筑验收统计报表》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