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规范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鄂建文〔2020〕12号)和《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22〕3号)的要求,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市住建局结合襄阳市实际起草了《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要求,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2022年8月5日-2022年9月5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邮件形式向我局进行反馈。
联系电话:18986316868; 邮箱:2894433488@qq.com。
附件:1.关于起草《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稿》的说明
2.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关于起草《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已基本完成,由于涉及全市绿色建筑星级评价,需在全市广泛征求意见,为方便理解文件精神,现对前期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依据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鄂建文〔2020〕12号)和《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22〕3号)的要求,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以及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起草目的
绿色建筑星级评价认定是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向纵深发展,为建筑领域实现“双碳”目标提供重要抓手,是推进节能减排的有效举措。为有序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规范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市墙革节能办在局建筑业科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贯彻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政策,适用全市民用和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共计5章,24条,内容涵盖一星级绿色建筑申请、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标识管理;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以及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管理和运营数据收集。
四、起草过程
2022年3月市墙革节能办将起草制定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细则纳入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6月中旬到省节能科技中心及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学习调研;6月下旬在学习调研基础上收集相关政策和资料形成初稿;7月召开研讨会,充分听取参会专家意见后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
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鄂建文〔2020〕12号)和《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22〕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本细则适用于襄阳市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鼓励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推荐和管理工作,委托襄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标识管理;负责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
第七条 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和信息上报;
(二)负责全市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三)建立并管理工作档案和数据;
(四)负责受理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复查及标识项目日常检查等;
(五)定期向上级汇报标识认定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襄阳市绿色建筑与节能专家库,必要时可依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流程为:住建部门受理申报、初审推荐、认定并公示公告-报省级编号-授予标识证书。
第十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第四条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单位应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三)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申请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与计算书、现场图片和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建筑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以上申报材料均为电子版,其中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另需提供2份纸质盖章版存档。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应在申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在通过形式审查后,由市墙革节能办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建筑与规划、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的7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时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评审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各项资料。评审结束后,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一星级绿色建筑专家评审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一星级项目,由市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进行公告后,授予标识证书。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后,由市墙革节能办录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加强标识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完善管理机制,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报市墙革节能办申请撤销标识。
第十七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 2020年认定的第1个一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17-2-P-2020-1。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由市住建局将项目公示信息提交至省建筑节能办申请编号,编号由省建筑节能办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定期核查绿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标运行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墙革节能办。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对设计标准一星级及以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未主动申报星级标识评定,督促进行星级标识评定。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提出期限不超过2年的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现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上报市住建局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建局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设计完成后,应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价,并将预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在项目结束后向市住建局申请星级标识认定。对于采用绿色金融的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可根据绿色金融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预评价,并出具预评价结论。一星级预评价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二、三星级预评价程序参照《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22〕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