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2-25612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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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2-08-08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我厅组织修订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各地住建部门、企业和个人对规定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现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8月12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住建厅。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
联系人:张巍,蔡济
联系电话:027-67120972
传真:027-67120970
电子邮箱:zazz@hbszjt.net.cn
附件:
1.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示期的说明:本规定专业性强,管理范围是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使用、维保作业,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要求,从2021年起,前期已开展多轮定向征求意见和讨论,广泛征求相关企业意见。而且相对2014年起执行,2017年修订的一体化管理规定没有发生方向性变化,仅按照国家现行管理规定和省厅有关规范性文件统一了要求,明确和强调了部分主体责任,故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5天。
【相关资料】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模式能够有效整合设备租赁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的资源,规范设备租赁市场,提高设备的专业化管理水平,确保设备租赁、安拆、使用、维保等环节的管理到位,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相关工作得到住建部肯定并在全国推广。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在2013出台后,2017年对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第一次修订。目前依照《安全生产法》和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最新规定进行再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健康发展。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压实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推进科技兴安,科技助管,特对《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改内容
基于全面推广建机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对2017版一体化管理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
(一)强调了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全面实行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二)强调了采取建筑起重平台信息化管理手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辖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及设备进行管理,将相关信息纳入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管系统。
(三)进一步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一体化”管理责任:
1.强调作业人员资格,并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应专人专岗、定机定人。
2.规范安全验收程序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程序;按照一体化企业自检合格,申报起重设备检测,四方共同安装验收。
(四)结合2022年鄂州“12.8”事故教训,对监理责任进行了明确
1.应督促“一体化”企业在作业前将安拆作业人员信息录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平台,并严格安拆作业全程旁站。
2.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安拆作业时,督促总包单位和“一体化”企业项目安全员在安拆作业终止前,不得擅自离场。
(五)明确了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实施名录制管理。对一体化申报程序,对外省新进入我省的五年以上机龄设备的监督管理。 (六)增加对“一体化”信用管理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实施信用管理要求,对企业发生事故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不良行为在相关管理平台上公示。
(七)明确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界定并明确处罚对象。
(八)修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导则
1.非“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一体化”服务,总承包单位专职设备安全员须按1机1人配备;
2.办理使用登记和安拆告知等业务的特种作业人员被锁定,由项目安全监督员负责解锁处置;
3.塔机特种工作工锁定与解锁;
4.智能检测和唯一溯源编码。
(九)增加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十)对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申报表内容尤其是场地条件进行规范。
三、编制过程
2021年12月,启动文件修订工作,征求武汉、宜昌、襄阳、荆门、黄石等地区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修订意见,深入研究住建部相关政策文件,调查行业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相关要求。
2022年2月,在全省建筑安全观摩暨质量安全站长座谈会上进行研讨,形成文件修订框架。
2022年3-5月,在各地安全监督站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修订初稿,再次征求各地监督站和企业意见。
2022年6月,召开部分市州安全监督站、协会、企业专家座谈会,对相关条目进行逐条研讨。
2022年7月,再次定向征集部分企业和监督机构意见。
2022年7月底,完成文字最后调整,形成文件修订稿终稿(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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