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57010441/2022-27240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公开日期: | 2022-09-27 | ||
标题: | 关于征求《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区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2022-09-27 | 终止时间: | 2022-10-28 | 来源: |
为进一步明确既有住宅区增设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过程中的安装条件、安装流程、各方主体责任以及后续维护管理,减少增设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小区安全、和谐、稳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区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28日),联系电话:0710-3212327,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件:xyzjjjgk@sina.com。
附件:1.《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区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区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7日
附件1
《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区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我局起草的《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区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我市越来越多市民购买了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在居民报装过程中,供电部门要求小区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业主安装”的证明。部分既有住宅区原规划设计无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因此物业公司以电容量不足、消防安全不达标、其他业主不同意等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业主安装”证明,导致充电设施安装受阻,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有效化解矛盾,引导业主依法合规安装,督促物业公司履行义务,明确相关方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支持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普及,制定了该《意见》。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参考北京市经验。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意见》主要就各相关主体权责划分、安装条件及流程、如何组织业主大会表决、如何做好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等四个方面制定了相关实施意见。一是基于在既有车位、车库(含地下车库)上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属于对附属设施的改建,其行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因此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将住宅区增设安装充电设施纳入业主共同决定范畴,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就具体的增设工作组织业主共同决定;二是鉴于业主在车位、车库(含地下车库)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过程中物业服务人不属于物权所有人和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人,无权、无资格在未授权的前提下替业主做出任何相关决定。因此,在业主大会决定生效后,小区物业服务人再根据授权积极支持和配合电动车充电设施增设安装工作;三是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四是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政策指导,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小区物业服务人(停车管理人)及业主委员会负责共同做好推进工作。
四、起草情况
该《意见》已于7月12日通过襄阳市协同办公平台征求市发改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电网等有关单位意见,于8月21日征求市物业管理协会意见,根据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附件2
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区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好群众反映既有住宅区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难的问题,建立增设安装充电桩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现就做好既有住宅区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步推进安装。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应结合住宅区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协调增设安装充电设施。既有住宅区有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需求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将住宅区增设安装充电设施纳入业主共同决定范畴,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
就《既有住宅区增设自用充电桩安装条件和流程》(附件1)的实施,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决定生效后由物业服务人员根据授权并按照《既有住宅区增设自用充电桩安装条件和流程》组织实施。充电桩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住宅区因客观原因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由住宅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积极支持配合。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应根据授权积极支持和配合电动车充电设施增设安装工作,包括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等。未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停车管理人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协助配合。
三、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在充电桩车位转让、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通过拆除或转让等方式对充电桩进行妥善处理。电动车充电桩所有权人也可以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人协助管理、维护电动车充电桩。
四、做好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大政策指导力度,街道(乡镇)、社区(村)应积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统筹和协调物业服务人(停车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共同做好推进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既有住宅区增设自用充电桩安装条件和流程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票样)
3.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
4.电动汽车充电桩安全维护管理协议书(参考范本)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7日
附件1
既有住宅区增设自用充电桩安装条件和流程
安装条件 | 1.业主或房屋租赁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以上)。 2.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
申请受理 | 授权物业服务人为住宅区业主增设自用充电桩申请的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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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装 | 1.住宅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自用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的(以下简称:第一种情况),物业服务人应受理申请,并与申请人协商用电。物业服务人应明确告知用电性质及收费标准,费用收取须符合转供电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价收取电费。 2.住宅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不能够满足自用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的(以下简称:第二种情况),物业服务人应支持申请人直接向属地供电企业申请报装接电,配合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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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 | 1. 第一种情况,由物业服务人会同申请人进行现场查勘,明确接入电源点及表计和充电设施安装点位。 2. 第二种情况,物业服务人应协助申请人积极配合属地供电企业做好现场查勘工作。 |
↓
安装施工 | 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准予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施工安装。 |
↓
装表接电 | 申请人应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安全维护管理协议书(参考范本)》后,由物业服务人或属地供电企业装表接电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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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维护 |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在充电桩车位转让、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通过拆除或转让等方式对充电桩进行妥善处理。电动车充电桩所有权人也可以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人协助管理、维护电动车充电桩。 |
附件2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票样)
投票人姓名: 房号: 房屋面积: 联系电话:
表决议题 | 表决内容 | 表决意见 (该项由业主填写) |
改建附属设施 | 《既有住宅区增设自用充电桩安装条件和流程》 | 赞成( ) |
备注:1、请业主在表决意见栏的相应括号中打“√”。 2、业主不填写任何表决意见或胡写乱画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视为弃权。 3、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授权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参会,并根据委托和授权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4、表决票送达的方式: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投入业主位于本建筑区划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
附件3
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
申请人 ,在本小区 ,地址为: 市(县) 路 拥有(固定/长租)车位,车位位于本小区 。经现场核准,本公司根据业主共同决定并授权,同意其在该车位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应电表的施工,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公章):
日期:
附件4
电动汽车充电桩安全维护管理协议书
(参考范本)
甲方(小区管理单位):
乙方(车位产权人/租赁人):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动汽车充电桩安全维护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充电桩安装地址
地址:
二、充电桩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乙方为充电设备、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充电桩由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维护的,由物业服务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三)若因充电设备、设施的使用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甲方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按原值或商定的金额赔偿;如有其他责任人,乙方同意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三、其他
双方就协议执行存在争议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