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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7 浏览次数: 5691
索 引 号01104325X/2022-32597分    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日期2022-09-16
文    号鄂建文〔2022〕38号效力状态有效
文件名称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发改委:

根据《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助力全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切实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开展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类型

绿色建筑示范分为:星级绿色建筑示范、绿色建筑集中区示范、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三个类型。

二、示范条件

(一)星级绿色建筑示范。示范项目应为单体建筑,面积应在0.8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进行规划、设计、建造、验收、运行,符合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相关要求,近三年内投入使用并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二)绿色建筑集中区示范。示范项目应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集中区。区域内所有建筑,全部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进行建设,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面积比例应超过30%(公共建筑100%),近五年内投入使用并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示范项目应按照国家《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T/CABEE 003-2019、《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42/T 1757-2021等标准进行建设,符合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相关要求,近五年内投入使用并获得超低(近零、零)能耗建筑标识。

三、组织形式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和报送。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可将本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和汇总表直接报省住建厅。

(二)项目示范包括示范创建和验收完成两个阶段。创建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住建、发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推荐上报,经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列入示范创建项目。示范创建项目竣工后,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报省住建厅进行审查复核。完成示范任务的项目将由省住建、发改部门予以公布。

(三)省住建厅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专家审核、公示公告。

(四)列入示范的创建项目将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省住建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预评价,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并在后续绿色建筑标识认定过程中予以优先安排。

四、几项要求

(一)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支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住建、发改部门应在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商品房价格备案、绿色金融支持、资金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环境,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主要指标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

(三)每年10月底前,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将通过初审的申报书(附件1)和加盖公章的汇总表(附件2)报省住建厅。

联系人:胡 电话:68873088、帆 电话87715785

附件: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

2.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汇总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2年9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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