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57010441/2022-28811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公开日期: | 2022-10-10 | ||
标题: | 关于对《襄阳市襄江大道鱼梁洲隧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2022-10-10 | 终止时间: | 2022-11-10 | 来源: |
为了加强我市鱼梁洲隧道的管理,保障隧道完好、安全、畅通,市住建局起草了《襄阳市襄江大道鱼梁洲隧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全面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局。
联系人:谢万润
联系电话:0710-3239653
联系邮箱:xyjwszk@163.com
附件:1.关于《襄阳市襄江大道鱼梁洲隧道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襄阳市襄江大道鱼梁洲隧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1
关于《襄阳市襄江大道鱼梁洲隧道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依据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东西轴线道路工程是襄阳市中心城区“四横五纵两环九放射”主干路网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樊城与东津新城中心区最为便捷的交通大通道,是引导城市向东拓展、带动东津人口聚集和功能转移的重要交通轴、发展轴和景观轴。
东西轴线道路工程鱼梁洲段工程是东西轴线道路工程的核心组成部分,项目设置沉管隧道下穿汉江西汊与东汊,设置明挖暗埋隧道下穿鱼梁洲,路线全长5400米,其中沉管隧道全长1011米,明挖隧道4389米。
鱼梁洲隧道作为襄阳市首条内河沉管隧道,我市缺乏对其运营监管的制度性文件,存在政府各部门和隧道运营单位之间管理界面不清晰、法律责任不明确。为实现鱼梁洲隧道运营的科学规范管理,有必要在现有政策和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汲取有益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我市隧道管理政策体系。
(二)可行性
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宁波、厦门、南京、青岛)已经制定了隧道管理办法。省内武汉市亦制定了长江隧道管理办法,国内有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本办法在实施时机上已较为成熟。
(三)政策、法规依据
1.国家层面法规政策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地方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的规定(2010年1月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2)《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3)《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2005年9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4)《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2011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5)《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6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3.相关技术规范
《武汉市桥梁隧道养护技术规程 第2部分:隧道》(DB4201/T 581.2-2019);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组建专班收集资料、系统研究、审慎起草。先后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研讨会1次,书面征求意见2次,专家评审会1次,拟采用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根据鱼梁洲隧道规划、建设、运营特点,重点围绕鱼梁洲隧道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维护管理、法律责任等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三、《办法》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计31条,分为六章(总则、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基本与其他城市隧道立法的架构保持一致,各条款的内容参照借鉴了国内隧道立法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单位意见建议进行了修订。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总计5条。该部分内容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定义了鱼梁洲隧道、隧道附属设施名词释义;明确了隧道的管理原则、领导机制及部门职责;确定了隧道运营单位管理界面;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保护鱼梁洲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二)第二章“通行管理”部分,共计6条。该部分内容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组织原则;确定了鱼梁洲隧道通行时间、禁行车辆及行人;明确了车辆行驶规定;明确了故障及事故车辆撤离原则;确定了鱼梁洲隧道交通管制原则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隧道运营单位的工作职责。
(三)第三章“安全管理”部分,共计10条。该部分内容规定了鱼梁洲隧道应急管理体系;明确了隧道内禁止行为;划定了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明确了在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保护要求、管理程序。
(四)第四章“维护管理”部分,共计5条。该部分内容明确了隧道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要求;确定了隧道养护维修作业管理规定;规定了隧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共计4条。该部分内容主要对违反《办法》的处理规定进行了明确。
(六)第六章“附则”部分,共计1条。该部分内容主要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日期。
附件2
襄阳市襄江大道鱼梁洲隧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阳市襄江大道鱼梁洲隧道的管理,保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襄江大道鱼梁洲隧道(以下简称“隧道”)是指从樊城区旭东路端隧道洞口起至东津新区五一路端洞口止的主隧道、匝道等。
本办法所称的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通风、供水、排水、养护、维修、交通安全、消防、电力、照明、监控、检测、通信、广播、收费等设施、设备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隧道的养护、维修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隧道的交通安全、治安保卫等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水利、财政、发改、环保、消防、城管、经信、应急管理、供电、通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隧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隧道运营单位(襄阳中交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隧道的下列运营管理工作: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定并严格遵守隧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根据管理需要,配置隧道交通、消防、通信、监控、应急处置等设施、设备;
(三)负责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日常的运行维护及更新、巡查、清扫保洁、绿化养护、专项检测等工作;
(四)保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接入襄阳市城市运行中心平台和智慧住建平台,并保持与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公安机关的通讯畅通;
(五)在批准划定的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在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范围内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反映、制止影响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与隧道运营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隧道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制措施,确保隧道安全畅通。
第七条 隧道的通行时间为每日6时至23时。需要变更通行时间的,由隧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方案,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隧道通行时间内,除特种车辆(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因应急等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车辆外,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板车、手推车等非机动车;
(二)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货车(轻型箱式货车、轻型封闭货车、皮卡货车除外)、挂车及轮式和履带式专用机械;
(三)超过隧道限载量、限高度、限宽度标准的车辆,鱼梁洲隧道限重40吨、限高4.5米、限宽3.75米;
(四)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其他影响或者危及隧道安全通行的车辆。
非通行时间内,除隧道运营单位养护维修和保洁车辆以及应急等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车辆外,任何车辆不得通行。隧道运营单位应当在隧道出入口采取措施,对出入车辆进行引导,违规通行车辆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车辆通过隧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随意变更车道,禁止压越实线;
(二)禁止压越实线超车、禁止倒车、掉头、逆行和违法停车;
(三)禁止使用号、哨、笛或者其他发声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在隧道内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时,应当开启、放置警示装置,并报警。车辆可以开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驾车撤离隧道;车辆无法移动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牵引,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隧道运营单位。隧道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车辆拖离隧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清障服务费,并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需要提供现场视频资料。
第十条 隧道养护维修时,车辆应当按照提示信息或标志通行,并注意避让养护维修车辆和人员。
第十一条 隧道路面、相关设施严重损坏,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地质灾害等严重影响隧道安全通行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隧道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时,隧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有序疏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审核后发布实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发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隧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隧道内车辆发生自燃、起火等情况,隧道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开启隧道消防设备,并迅速报警,组织人员疏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迅速调集消防力量,赶赴现场灭火、救援。
第十四条 在隧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运载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强行冲闯隧道;
(三)聚众堵塞隧道交通;
(四)抽烟和使用明火;
(五)随地吐痰、乱贴乱画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其他影响隧道安全以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 划定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
陆域明挖隧道段(含附属设施)垂直上方区域和结构边线两侧各25米范围,即一般段隧道中心线两侧各41米,匝道段隧道中心线两侧各55米,水中段隧道回填防护垂直上方区域和回填防护结构边线外上下游各50米范围,即隧道中心线两侧各66米,为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陆域明挖段隧道(含附属设施)安全保护控制区边线外两侧各50米范围,水中段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边线外100米范围为隧道安全保护影响区。
第十六条 在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内,除正常的维护作业、应急事件的处置和经批准远期预留出入口的施工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堆放废弃物、土石方等造成隧道超载、偏载的作业;
(二)运载、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三)设立加油站、加气站;
(四)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影响隧道安全的建(构)筑物;
(五)爆破、打桩、钻探、锚泊、挖砂(沙)、取土等作业;
(六)擅自从事危及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水下施工、河床疏浚改造等作业;
(七)其他危及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安全保护影响区内的保护要求:
(一)严禁从事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活动;
(二)在安全保护影响区内从事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隧道运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通过后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会同隧道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作业)方案;施工(作业)时通知隧道运营单位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和指导隧道的安全保护。
第十八条 禁止在隧道内铺设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依附或者穿越隧道设置其他管线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相应措施,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公共视频监控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隧道的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在隧道及其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范围内运载、存放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影响隧道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隧道运营单位在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范围内进行巡查时,发现有影响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隧道运营单位在隧道内发现有影响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语音广播等方式及时告知和制止,保存相关视频资料,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隧道运营单位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隧道运营单位作为隧道养护维修的责任人,应当配备与养护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建立养护档案,制定养护维修计划,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养护,定期维修、检测,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隧道养护作业由隧道运营单位承担,对有特殊养护维修要求而运营单位不具备养护维修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养护维修作业。
第二十三条 隧道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在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除紧急抢修外,在车辆非通行时间内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养护维修作业车辆进行紧急抢修作业时,应当配备交通协管人员指挥交通。在确保交通畅通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隧道内通行车辆应当按照提示信息或者标志通行,并注意避让养护维修车辆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实施特殊养护维修。
第二十五条 隧道运营单位作为隧道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人,应当保持隧道路面、立面和相关附属设施的整洁。保洁作业应当在车辆非通行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据职责定期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运营单位的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隧道正常运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