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57010441/2023-04158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公开日期: | 2023-02-15 | ||
标题: | 关于征求《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房源筹集细则(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2023-02-15 | 终止时间: | 2023-03-16 | 来源: |
为加快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印发实施了《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房源筹集细则》,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局对《筹集细则》进行了修订。根据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要求,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2023年2月15日-2023年3月16日)。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电子邮箱:331510927@qq.com。
附件:1.关于《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房源筹集细则(修改稿)》的起草说明
2.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房源筹集细则(修改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5日
附件1
关于《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房源筹集细则(修改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重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的要求。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确定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实现住有所居。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2021年11月,湖北省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明确武汉、襄阳、宜昌、十堰、鄂州、荆州等6个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2022年6月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6月22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是为了着力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这些群体中在工作地无房或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问题,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释放消费潜力。
《实施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抓紧制定本地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为此,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印发了《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筹集细则》作为《试点方案》附件内容,于2022年10月9日印发实施。
二、起草过程
《筹集细则》作为《试点方案》附件内容,先后征求了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招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汉江国投、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国开行、建行等单位意见,并于2022年7月22日在襄阳住建局网站上发布了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期内共收到4条意见,已采纳2条。
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10月9日,《筹集细则》正式印发,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供了有力政策指导。随着湖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更新,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局对《筹集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筹集细则(修改稿)》。2023年1月18日,市司法局组织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汉江国投、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襄阳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协会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对《筹集细则(修改稿)》进行审查。
三、主要内容
《筹集细则(修改稿)》共10条,分别是运营主体、收购原则、筹集方式、筹集价格、房源条件、收购流程、资料清单、房源进入与退出、房源装修、其他:
(一)运营主体。襄阳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主体,负责通过收购、新建、改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资金筹集、组织采购、财务平衡等工作,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运营财务安全,收支平衡。
(二)收购原则。坚持公开透明、职住平衡的原则,重点收购城市中心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集中区域、城市交通便利、配套实施齐全、居住环境良好区域的存量房源。为便于运营管理,按照项目为单位收购房源,原则上每个项目不少于100套,且成栋成单元、相对集中。
(三)筹集方式。襄阳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公开竞争、优质优价原则筹集房源。房源为本市国有企业自有资产的,可以通过协议采购的方式收购。纳入收购房源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审核。
(四)筹集价格。按照不高于同一项目或同一地段、同类品质项目前3个月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价的80%,由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房源提供方确定房源收购价格,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择优筹集。采取协议采购方式的,协议采购价格需等于或低于成本价,成本价=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三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成本+配套成本。
(五)房源条件。分别对现售商品住房和预售商品住房、权属清晰的安置房等存量房进行了具体明确。
(六)收购流程。1.征集房源需求。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征集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包括职业方向、意向区域、租售需求等),作为房源筹集的重要依据。2.公开征集备选房源。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公开征集愿意列入收购范围的项目,作为收购备选房源。3.房源审核。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将拟收购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审查备选房源套型面积、手续办理、销售价格、权属登记等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4.实施收购。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房源需求与收购房源清单,结合融资筹资情况,制定收购方案,组织实施收购。5.项目认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收购项目认定书。
(七)资料清单。分别对现售商品住房和预售商品住房、权属清晰的安置房等存量房进行了具体明确。
(八)房源进入与退出。收购房源公告之后,房源提供方不得对外销售备选房源。经公示,未列入收购房源清单的除外。房源提供方要求退出备选房源,应提前一个月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
(九)房源装修。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由承租人自行装修并承担费用。确需装修的,由市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其他。房源筹集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房源筹集细则
(修改稿)
为加快解决襄阳市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襄住建〔2022〕174号)和《襄阳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长效运营新机制的工作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运营主体
襄阳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主体,负责通过收购、新建、改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资金筹集、组织采购、财务平衡等工作,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运营财务安全,收支平衡。
第二条 收购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职住平衡的原则,重点收购城市中心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集中区域、城市交通便利、配套实施齐全、居住环境良好区域的存量房源。为便于运营管理,按照项目为单位收购房源,原则上每个项目不少于100套,且成栋成单元、相对集中。
第三条 筹集方式
襄阳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公开竞争、优质优价原则筹集房源。房源为本市国有企业自有资产的,可以通过协议采购的方式收购。纳入收购房源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审核。
第四条 筹集价格
按照不高于同一项目或同一地段、同类品质项目前3个月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价的80%,由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房源提供方确定房源收购价格,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择优筹集。采取协议采购方式的,协议采购价格需等于或低于成本价,成本价=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三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成本+配套成本。
第五条 房源条件
(一)收购的房源以现售商品住房和预售商品住房为主,具体要求如下:
1.五证齐全(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2.房源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
3.先租后售的房源,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40平方米,房源相对集中,单个项目申报原则上不低于100套房源;
4.房源符合职住平衡原则,周边市政配套、生活服务设施较为完善;
5.采购房源原则上以现房为主,在收购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6.若与市、区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则需完成招商引资条件。
(二)收购的房源为权属清晰的安置房等存量房的,具体要求如下:
1.四证齐全(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已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
2.需满足第五条第(一)项第2-5条规定;
3.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批复或其他可以证明房源性质为安置房、还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文件,即可认定为安置房源;
4.安置房未享受过中央财政补贴支持。
第六条 收购流程
(一)征集房源需求。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征集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包括职业方向、意向区域、租售需求等),作为房源筹集的重要依据。
(二)公开征集备选房源。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公开征集愿意列入收购范围的项目,作为收购备选房源。
(三)房源审核。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将拟收购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审查备选房源套型面积、手续办理、销售价格、权属登记等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实施收购。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房源需求与收购房源清单,结合融资筹资情况,制定收购方案,组织实施收购。
(五)项目认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收购项目认定书。
第七条 资料清单
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源为现售商品住房和预售商品住房的资料清单
1.开发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等;
2.项目手续证明材料。包括:用地、规划、建设等项目前期资料和预(销)售许可证明;
3.房源相关资料。包括:房源楼盘表(一房一价)、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户型图和实景照片;
4.申请资料。包括: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室内装修情况、具体交付时间、房源抵押查封状况等相关情况;
5.拟收购房源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的,需完成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方可申请。
(二)房源为安置房等存量房的资料清单
1.产权主体的相关资料;
2.不动产权证书;
3. 申请资料。包括: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室内装修情况、现使用状态、房源抵押查封状况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 房源进入与退出
收购房源公告之后,房源提供方不得对外销售备选房源。经公示,未列入收购房源清单的除外。房源提供方要求退出备选房源,应提前一个月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
第九条 房源装修
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由承租人自行装修并承担费用。确需装修的,由市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其他
房源筹集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