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2月23日)。请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向市住建局法规科反馈。(联系人:曹森;联系电话:0710-3239717;邮箱:zjjfgk409@163.com)
附件:1.《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1
《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标准化便利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宜居水平,2020年我市发布了《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流程。在三年的实践中,加装电梯意愿难统一、审批报装流程复杂、有关资金难以申请等问题仍然突出。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的出行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需要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程序和支持保障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对于加装电梯中可能发生的群众矛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引导相关业主协商或者进行调解的方式,理性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对于调解听证机制,《实施细则》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完善。
(二)持续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加装电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与施工方案一并联合审查,在原《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审查时间从2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经联合审查同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下加装电梯项目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进一步缩减了审批流程,大幅节省了业主们的申报时间、降低加装电梯项目的申报难度。
(三)开辟“特殊业主”绿色通道。为家中有80岁以上老人、行动不便的中度失能人员和视力或肢体残疾人员的“特殊业主”开辟绿色通道。“特殊业主”申请加装电梯的,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意愿征询工作,联合审查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由7个自然日缩短为3个自然日,以便于满足“特殊业主”的迫切生活需求。
(四)加大配套支持保障力度。《实施细则》明确了加装电梯可以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财政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帮助解决业主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问题。同时,加装电梯项目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和施工监理费用纳入政府采购,进一步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细则》探索建立加装电梯服务企业参考名录,引导相关企业主动公开加装电梯相关产品报价和服务信息,通畅供求渠道。对参与加装电梯项目的企业实行“红黑榜+信用”管理制度,通过每季度发布红黑榜和信用监管的手段进行监管,营造良性的竞争氛围和健康的市场环境。
附件2
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行性普查,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统筹,各街道负责实施,各社区配合,从建筑结构安全、空间条件等方面集中对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可行性进行普查。将可行性普查结果按照“适合加装、较难加装、不适合加装”三个档次进行分类并进行公示。对于普查结果为“较难加装”和“不适合加装”的,要一并公示原因,让居民能够更加直观、清楚地了解自己居住的楼栋是否满足加梯条件。
第三条 一户申请即启动意愿征询工作,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当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梯间(梯间指共同使用同一楼梯的住宅单元)房屋全体业主的意见。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应积极协助申请人征询有关业主的加梯意愿。对于家中有80岁以上老人、行动不便的中度失能人员和视力或肢体残疾人员的业主(简称特殊业主)申请加装电梯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支持,协调有关组织帮助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意愿征询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第四条 经本梯间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
第五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
(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改造费用分担方案。
(四)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六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愿征询、资金筹措、设备采购、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第一步,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是否能够满足规划、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经可行性普查公示结果为“适合加装”的,可以不再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步,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可行性普查公示结果为“适合加装的”,或设计单位经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项目确实可行并经申请人认可后,可接续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纳入政府采购,由各城区政府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设计审查通过后,由实施主体携带征求意见表、书面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等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主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住建部门;材料有缺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全材料清单,指导申请人补全有关材料后再申请。
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住建部门出具同意增设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区住建部门应当结合审查意见告知原因,并指导申请人进行修改后再申报。
第九条 通过联合审查后,所属社区应在显著位置(包括社区或物业管理区域、本栋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含征求意见表、协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意见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结束后,所属社区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并附上公示照片。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实名向所属社区提出,由社区引导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调解时间自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起不超过5个自然日。组织调解的单位在调解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说明和意见。业主也可以请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争取各方意见的统一。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如申请人中有特殊业主的,相关业主可以申请街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满足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且已承诺给予利害关系人合理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街道可以提出同意加装的意见。
公示期满,社区出具公示情况或调解情况证明并盖章,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通过社区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经社区、街道调解或听证会后利害关系人仍有异议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条 经联合审查同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照限额工程有关规定执行。区住建部门要加强电梯加装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较近范围内的多个加装电梯项目,可以委托同一监理单位同时进行监理。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区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 支持平层入户,有条件的既有住宅以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当无法利用现有楼梯间平台或阳台实现平层入户时,可通过增设入户连廊的方式实现平层入户,一楼业主可以同步增设入户连廊,增设部分不办理产权。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电梯企业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在电梯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加装电梯工程综合服务企业参考名录,该名录用于归集信息、通畅供求信息,方便有需求的市民作为参考进行自由选择。符合相关资质的企业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加入名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参考名录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实行“红黑榜+信用”管理制度,由市加梯办每季度发布参与加装电梯企业的红黑名单,对在上一季度中居民评价较好、行为规范、服务优质的加装电梯相关企业纳入红榜通报表扬;对有不规范行为的相关企业纳入黑榜通报警示;对严重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相关企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从参考名录中清退并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市加梯办组织成立襄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中心,由电梯安装、管养企业、施工单位等联合组成,向群众提供政策宣讲、技术指导、前期评估、手续帮办等“一站式”服务。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开通“特殊业主绿色通道”,加装电梯申请人包含特殊业主的,联合审查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缩短为3个自然日,以便于满足特殊业主迫切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电梯验收后,业主可以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取维修资金,向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办法由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参照本细则进行制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细则进行修订,补贴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增设电梯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在可行性普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成片加装电梯新模式,动员和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小区业主规模化加装电梯,形成试点工程。力争成片加装电梯工作统一规划、统一联审,基坑和管线工程等前期工作一次到位,电梯井道、轿厢安装等工程分批实施。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实施成片加装电梯项目,将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意见征求范畴,统筹实施改造方案设计、管线迁移、基坑开挖、监理服务购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