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督促各有关单位和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省住建厅有关要求和《市安委会关于襄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襄安〔2018〕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城建委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城建系统各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建委组织约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一)安全生产、扬尘治理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本企业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所管辖区域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与在监工程面积比例超过上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的;
(六)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建设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不力,上省、市不良行为公示的;
(七)发生事故的企业未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2个月内再次被记分处罚的;
(八)对连续2次或6个月之内3次列入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红黄绿榜”红榜的;
(九)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十)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不力,导致事故级别上升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十一)其他确需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人员为市城建委主任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以及市城建委质量安全科、建筑业管理科、市安全站等主要负责人,可视情况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 约谈实施程序为:
(一)约谈前,市安全站向城建委质安科提出约谈工作建议,经同意后,组成约谈小组、下发约谈通知书,注明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
(二)约谈时,被约谈单位汇报所负责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和被约谈事项的有关情况,约谈领导对被约谈单位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
(三)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形成约谈纪要,发送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约谈单位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将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书面或现场跟踪督办。
第六条 安全生产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将提请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而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甚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约谈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约谈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当年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市城建委将适时向新闻媒体发布约谈信息,以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第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