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招投标相关单位:
现将《全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襄阳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借用资质、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招标人或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三、实施步骤和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20年7月1日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排查整治、巩固提升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至7月22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畅通本级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招投标活动各方市场主体监督。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2日至7月31日)
2.各县 (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摸底,逐一列出项目清单,组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市场主体和招投标监管机构等对照七大整治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三)排查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1.建立工作台账。各县 (市) 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列入清单的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建立《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台账》,对掌握的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对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移交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恶劣的违法案件,要将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并公开曝光;对涉黑涉恶或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依规移交政法部门。线索来源为投诉举报的,要及时反馈举报人。
2.加强日常监管。各县 (市) 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履约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查找和堵塞监管漏洞。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引导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职。
3.建立联动机制。各县 (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招投标、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和通报反馈机制。要将监察、司法、检察建议书和公安提示函作为专项整治的切入口,深入剖析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原因,力争开展前端治理。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对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提示函的跟踪问效,做到齐抓共管。
4.强化权力监督。各县 (市), 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查找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做到监管各环节于法有据、程序公开。
(四)巩固提升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县 (市), 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持续保持对七大整治重点的打击力度,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2.建立长效常治机制。坚持边打边治边建,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开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课题调研,查找全市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招标投标监管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 (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把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坚决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县 (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和责任人等,加强工作调度和政策指导,强化过程管理,有序推进工作落实。
(三)强化监督执纪。各县 (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群众投诉举报内容的梳理、研判和调查处理。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 (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执法队伍、行业协(学)会、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众等主体作用,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视频、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推动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宣传进交易场所、进工地、进园区等,提高市场主体和群众知晓率,营造大力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信息报送。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建立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各县 (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7月22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联络员登记表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7月31日前报送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自查自纠情况;8月20日前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和《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台账》,报告中应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取得的成效(包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消除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量化指标)、下步工作打算及工作建议。市住建局将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工作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