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宜居宜业良好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在原有隆中人才公寓政策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意见(代拟稿)》。为更好地集中民意民智,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公告期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4日。请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地址: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科(樊城区建华路15号202室);联系电话: 0710-3251380;联系人:竺万发;蒋艳荣;邮箱:zfbz-xf@163.com。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0日
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意见
(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宜居宜业良好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7〕8号)和《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襄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按照“政府主导、以租为主、租售并举、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政府面向在襄就业创业人才提供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隆中人才公寓、在建的青年人才公寓和新筹集的人才公寓房源。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襄州区,下同)人才公寓的筹集、分配、日常管理和退出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租住对象资格审核、出售对象资格认定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筹集、租住对象房产核查、配租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人才需求提出人才公寓的数量、户型、面积和区域,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筹集。
第六条 人才公寓通过集中新建、购买商品住房、配建以及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的,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和配套商业用房建设参照公租房政策,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征用规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价实行减半收取。
第三章 租住申请
第七条 人才公寓保障对象为:
(一)在市区全职工作的人才;
(二)在市区落户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核心团队成员;
(三)市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分为以下层次:
(一)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
(二)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三)C类:省级领军人才;
(四)D类:市级拔尖人才;
(五)E类:高级人才;
(六)F类:毕业未满五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类标准按照襄发〔2017〕10号文件执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比照E类人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完善人才评价方式,年工资性收入(税前)达到全市全部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10倍以上、且年缴个税不低于6万元的人才,可直接认定为C类人才;年工资性收入(税前)达到全市全部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6倍以上、且年缴个税不低于1万元的人才,可直接认定为D类人才;年工资性收入(税前)达到全市全部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4倍以上、且年缴个税不低于0.5万元的人才,可直接认定为E类人才。
第九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引进单位招录、任职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市区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房产或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三)申请人在市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A、B、C类人才不限制,中央、省属在襄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缴纳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人才公寓申请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的方式,按照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初审、审核资格、核查房产、公示等程序进行,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核申报资格。A、B、C、D、E类人才可根据需要随时申请,及时审核安排入住;F类人才实行集中申报审核,每半年组织一次。申报资料和申报流程在发布申报公告时另行规定。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配租实行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保障符合申报条件的A、B、C、D、E类人才以及“双一流”高校毕业的本科生。
第十二条 结合人才公寓建设实际,原则上A、B、C、D类人才在配租时不受户型面积限制,E类人才配租面积原则不超过130平方米,F类人才采取合租和单人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人均配租面积原则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可实行单人配租。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有实际困难确需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申报程序办理续租手续。续租实行一年一续,最长不超过两年。市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经认定符合人才公寓入住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可比照同层次人才短期入住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电,租金标准按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统一执行。A、B、C、D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3年。E类人才和比照E类人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员)以及F类人才均需全额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住对象应在接到租住通知30日内,按要求及时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日常管理服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基层管房单位负责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负责,服务价格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执行。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商公寓产权人负责,购买服务费用和维修养护费用从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中计提。
第五章 公寓出售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出售实行“自愿购买、有限产权、区别定价、分步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出售方案由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相关单位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购买实行资格认定,经审核、公示等程序认定符合要求的,获得购买资格,可按照购买时市场价的80%购买人才公寓,取得有限产权。
第十九条 对在工作满5年、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公示后,可赠予人才公寓的有限产权。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出售或赠予后,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已取得人才公寓有限产权的人才如需出售人才公寓,由人才公寓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市场价的80%予以优先回购,人才公寓建设单位放弃优先回购的,人才可按照届时市场价的80%出售给其他具有购买资格的人才。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腾退公寓:
(一)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的,或续租期满的;
(二)租住对象本人(及配偶)已经在市区购买自有住房或已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三)因工作发生变动,调离(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市区的;
(四)在人才公寓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相关申报资料通过审核后经查实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在人才公寓居住的(经认定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七)将人才公寓转租、转借,改变人才公寓性质、用途,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八)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腾退人才公寓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房租按照租赁期内租金标准执行。其中:
(一)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或续租期满、未找到住房的,给予1个月过渡期;
(二)已在市区购买自有住房的,将购房合同的交房日期认定为购买日期。购买精装修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购买毛坯房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
(三)因工作变动调离(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市区、未找到住房的,给予2个月过渡期。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实行动态复核,由市委组织部或委托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不定期对租住人才工作变动情况进行核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租住人才购买自有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取消其承租资格。租住人才的工作单位、购买自有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动,应主动向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对于不如实、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不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应予以清退。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物业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将不定期联合进行检查,对于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租住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在申请人才公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在承租期间开展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取消其承租资格,责令限期腾退人才公寓,并将租住住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记入人才公寓诚信管理档案,取消享受我市人才公寓政策的资格。租住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开展人才公寓腾退工作,对逾期拒不腾退人才公寓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租住人才应自觉遵守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爱护公寓内的设施和家具家电。对于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改变人才公寓性质、用途,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或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人才公寓内配备设施丢失或损毁的,由租住人才按购买原价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才公寓建设经费、家具家电配备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照现行渠道列支。
第二十八条 市区用人单位自行建设人才公寓的,参照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