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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7 浏览次数: 4579

根据2020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安排,市住建局起草了《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市住建局园林发展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756393550@qq.com)。

联系人: 吕忠诚

联系电话:0710-3260479    15872239752

附件:《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根据当前国家加强生态保护相关政策,由“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变更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由《...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说明:为明确适用范围,由原表述“襄阳市市区”更改为“襄阳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外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防护绿地、绿地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辖各县(市)城市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说明:增加表述各县(市)是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说明:根据当前机构改革和襄阳市实际,所负责部门由“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城市管理”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同时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增加了“市行政审批”部门。)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控制性详规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划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地理坐标;修建性详规应当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绿线划定的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绿线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审批的规划划定,城市绿线的保护范围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说明:根据绿地分类标准的调整情况,绿地分类由原来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变更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二)城市绿线控制区应当与城市景观风貌相协调;

(三)城市绿地规划应当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城市绿线应当进行分类控制,根据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地理坐标。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一)现有以及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说明:同第9.1条)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满足《居住区设计规范》、《道路绿化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符合以下标准:

(一)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指标:新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30%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医院绿地率不低于35%;

(三)工业项目用地绿地率15--20%,医药制造业和电子制造业绿地率25--30%。仓储附属绿地率不低于20%,规划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市政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规划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

(四)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第十二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与相关规划一并审批,纳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条件。

第十三条 按上述标准划定城市绿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城市绿线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

划定后的城市绿线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新增) 实行城市重点绿地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将具有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与市民生活休戚相关、对城市生态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和古城墙、护城河等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绿地列为重点绿地,报市人大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重点绿地应当纳入本市生态底线区进行控制和管理。

(说明:此条参考《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实行重点绿地保护)

第三章 城市绿线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批准的城市重点绿地周围设置勘界桩和公示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公布批准的城市绿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说明:此条根据15条内容增加市政府设置重点绿地勘界桩和公示牌)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说明:由原表述“数据库”改为“数字化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相关规划,优先在本城区范围内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

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第一句话后为补充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对第一句话进行了详细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新增) 禁止占用公园、广场、动物园、游园、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

其他已建成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部门同意,面积达1000平米以上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承诺限期恢复、与绿地养护单位达成绿地限期恢复协议后方可占用。占用绿地恢复落实情况纳入企业或个人诚信记录管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补救及赔偿责任。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立即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尽快恢复原状。

(说明:本条第1段,根据近年来管理经验,禁止占用绿地中增列“街旁绿地”;第2段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17条,同时根据当前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3、4段为根据近年来管理经验增加的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实施,不能达到绿地建设标准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绿化方式,并按一定比例折算绿地面积。折算后仍不能达标的,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在本城区范围内实施异地绿化,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记入相关企业或个人诚信记录。

(说明:本条第一段,因绿化补偿费已取消征收,参考我市近年来管理经验和外地经验,增列的绿地率不达标项目变通管理办法;第二段,针对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增列不按绿化方案施工管理和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报送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说明:本条新增,对绿化方案审查的具体说明)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园林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说明:根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9条,落实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管理

(说明:第二段新增,根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10条,落实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将园林绿化设计文件、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等一并提交。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批准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其他绿地或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当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增)

第二十七条(增)城市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及道路附属绿地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和开发商代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

(六)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

养护管理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增)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避免树木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相关设施和人身安全;需要修剪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或移植。  

树木生长影响采光、通风、居住安全和管线、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条件限制无能力修剪的,应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修剪。

第二十九条(增)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并督导整改落实。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定期对其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增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调查建档,公示相关信息,设立标志,划定控制保护范围,加强监督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监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新建、改建工程范围内存在古树名木,规划设计时应尽量避让,建设单位需制定保护措施;因特殊情形确需要迁移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增)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在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告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养护责任单位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栽树木的,应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的,不得移栽。

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移栽、砍伐树木。

第三十二条(增)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绿化专业能力的施工单位,在适宜树木移植季节按照相关规范将树木移植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地中,并设置标志;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予以补植。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权属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

第三十三条(增)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偷盗树木花草;

(二)钉、拴、刻划、攀折树木或者在树木上涂抹、粘贴宣传品、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

(三)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四)擅自在绿地非法设置营业摊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停放车辆;

(五)设置强光照射树木,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七)损坏绿地的地形、地貌;

(八)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剥损树皮、硬化树穴、树池;

(九)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十)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新增27至33条,主要从绿地管理责任划分、工作任务、绿地养护标准制定、古树名木管理、树木砍伐移植及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条款,根据我市近年来园林绿化管理经验制定,明确各类绿地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城管执法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释义):

1、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5类;

2、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说明:红色字体为在2007版《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基础上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蓝色字体为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