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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 44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深刻吸取沈海高速浙江温岭段“6.13”重大液化气槽罐车爆炸事故教训,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市场秩序,做好全市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管道燃气安全管理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管道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大局,各地要统筹做好管道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明确供、用气双方的责任范围,在推动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确保做到安全、优质、保供。

(二)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关于印发襄阳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襄燃安〔2019〕18号)中明确的职责规定,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管道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改装、占压、破坏燃气管道设施行为;对所有管道燃气场站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开展专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保持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高压态势,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整治建设经营市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无资质、无上岗证的单位和个人安装、维修燃气器具。严禁燃气用户私拆、私装、私改管道燃气设施。配合有关部门严把产品质量关,将品质优良的产品推向市场,保证使用安全。

(三)规范安全用气行为

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管道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用户的安全指导,协助用户确认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指导用户按正确方法安全使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等各类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燃烧器具与软管连接时,应当使用燃气专用金属不锈钢波纹管;对已使用橡胶软管连接的,两端应用管卡固定,且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橡胶软管使用年限到期后应立即更换为燃气专用金属不锈钢波纹管;对于新建住宅配套安装管道燃气设施要预留燃气管道和燃气计量表安装位置;推广应用自闭阀(具有超压、欠压、过流自动关闭功能)等安全保护装置和有螺丝接口的阀门、燃气燃烧器具等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

3.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原则,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及器具,不得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室内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用户应定期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不得盗用燃气、擅自改装、安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和改变燃气用途;住宅居民用户应当按要求安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并及时更换已超使用期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提倡居民用户购买民用燃气综合保险。

(四)构建应急管理体系。各地要重视做好管道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形成各层级应急预案,建立覆盖各层级的应急预案体系。管道燃气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管道燃气事故预案,确保预案具有较强针对性、适用性和操作性,要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资金、人员、机具等设备,建立健全管道燃气应急救援抢险的专业队伍,积极开展供、用气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有效提高燃气企业应急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三、不断强化管道燃气设施保护力度

(一)落实设施巡查制度。各地要切实履行保护管道燃气设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督促企业加强对燃气场站、管网等设施日常巡查,特别是老旧管网、施工工地附近管线和人口密集区管线的巡检,着重查看巡检线路上有无挖掘机作业和顶管作业,有无导致管道泄漏可能的其他施工行为。对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加强工程建设监管。

1.新建、扩建、改建管道燃气工程必须符合有关专项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要严格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程序,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认真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严禁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燃气企业要与有关管线单位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行为的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定居民小区内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各1米范围、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各1.5米范围、阀门井、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范围内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有关单位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施工行为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管道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防止管道设施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各地要严格按照《2020年襄阳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开展全市管道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管道燃气设施安全入户检查工作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要求。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先采取暂停供气等控制措施,并同时向住建部门报备。安全隐患排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四、深入完善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基础能力建设

(一)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各地要加强对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组织领导,落实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各部门联动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重点打击违法违规操作、盗用燃气及其设施、野蛮施工等行为。同时,建立健全地下燃气管线保护长效机制,确保地下燃气管线安全运行,为城市安全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社会监管能力。各地要有效发挥社会化管理作用,构建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社会化网络。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危害管道燃气安全行为的受理机制,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化管理作用。

(三)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小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提高群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襄阳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来源: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