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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3 浏览次数: 6804

鄂建办〔2018〕9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当前,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呈多发态势,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峻。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高风险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责任追究,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7〕63号)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事故企业的查处力度。自发文之日起,凡在我省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市州住建部门应立即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并于事故发生后 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结果报省厅安委会办公室。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省厅将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大对事故企业的监督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凡在我省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省内在建项目一律先行停工自查,所有项目经当地住建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定期在地方主流媒体上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和项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将在建筑企业资质、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各个环节领域加强联合检查。事故单位为省内企业的,在其处罚期内暂停企业资质升级资格,住建系统内的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事故单位为外省企业的,我厅将在15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问讯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自发文通报之日起,我厅将暂停事故企业在我省的招投标行为,收到对方回复后,对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的,解除招投标限定;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期满,解除招投标限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清出湖北省建筑市场。
  五、进一步提升监督执法效能
  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规定的12项条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严格工作流程,杜绝人情执法和徇私枉法。各地向省厅上报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结果为合格的,经政府事故调查认定事故单位又是负有责任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复核人员责任。省厅将不定期抽查各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及处置情况等,及时通报、约谈问题严重的住建部门负责人,并将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和线索向相关部门移交。
  六、其他事项
  各地住建部门要对2017年以来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梳理,对至今仍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立即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复核。4月10日前,将事故调查报告(含政府批复文件)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表(附件)报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
  厅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郭陆;联系电话:027-67120972,67120970(传真);邮箱:15030118@qq.com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