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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1 浏览次数: 5294

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城区供水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提高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加强城市市政消火栓建设是推进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设还存在与国家规范不相符、与城市建设不同步,数量不够、水压不足、安装不标准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市城市公共消防服务水平提高,直接影响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迅速有效处置。对此,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做到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市政消火栓排查修复和建设管理

(一)迅速排查修复。对于正在建设或已建成未移交管理的市政消火栓,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项目建设主体要立即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摸清应建未建、消火栓无水和水压不足、设施设备破损影响使用等突出问题并及时整改修复到位;对于已经移交管理的市政消火栓,城市供水企业要立即开展全面排查修复,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二)规范建设流程。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项目建设主体要按照“还清欠账、不欠新账”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政消火栓全过程监管工作,切实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道路进行统一设计、审查、施工、验收。市政消火栓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市政道路禁止投入使用。

(三)加快移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是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项目建设主体要严格对照消防验收标准,将符合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迅速移交至城市供水企业管理。

(四)保障消防水源。城市供水企业要严格履行市政消防水源保供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与各市政道路和房屋建筑建设单位的衔接,预留消防水源接入口,做好市政管网接入工作。

三、加速构建城市市政消火栓长效管护机制

(一)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市政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同时,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增加消火栓水压,保证灭火供水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监督检查,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市政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市供水企业维修。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保障市政消火栓安全,加大对偷盗、损坏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市供水企业做好门前和辖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规范使用、灭火优先。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专供灭火救援和消防日常训练使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管网疏浚等公共事业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后,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市政消火栓,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停用消火栓的,应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经批准拆除或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该项目建设主体承担。

(三)强化考核、夯实责任。各地要把城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对因消火栓安装、保养不到位而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要彻查责任,切实使城市市政消火栓的设计、施工、检查、养护等各个环节有人抓、有人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市政消火栓排查修复和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于7月1日前报市住建局备案。

联系电话:3258289

邮    箱:xfgy311@163.com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5日

附件: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通知.pdf

(来源: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