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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次数: 10298


鄂建文〔2015〕8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现就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取消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管理,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实行信息登记。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鄂从事建筑活动,需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在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内外企业和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记录公示的信息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市州区域流动,统一实行一体化平台登记管理。各市州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阻止外来企业进入本地建筑市场,不得要求本行政区域外的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办理其他进入当地的登记备案手续。在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各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禁止的九种行为,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违规条款,投标人的各类信息一律以一体化平台数据为准。对违反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企业确因外省主管部门要求需出具有关证明参加投标时,可登陆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共查询并直接打印相关证明。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各分支机构停止在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仍需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办理母公司有关信息登记手续。

五、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的监管作用,重点加强企业中标后履约行为监管。省外建筑业企业项目中标后,应在一体化平台中准确填报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致的(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严格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强化过程监管,对省外与省内建筑业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检查标准,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项目主要人员变更是否符合规定,企业资质是否存在出借、挂靠问题,工程分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等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业企业,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六、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本地负责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于2015年12月底前进行修订或撤销。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鄂建〔2004〕57号)、《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鄂建〔2008〕144号)、《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联系电话: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68873087
省建管局建筑市场管理处 87817748

附件:《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