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同时,为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9〕195号)要求,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将两个《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或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反馈。
联系电话:027-68873030,68873705。
附件:
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日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切实做好全省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分工
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厅人事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培训组织、测试管理、证书编码生成、继续教育等具体协调、组织、指导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住建局牵头负责本地区住建领域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服务。住建局所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培训机构的遴选、审核、公布、监管,培训和测试计划、结果的审核及数据上传,培训、测试、继续教育全过程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发证、继续教育等工作由市州住建局择优遴选的建筑施工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各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的报名审查、培训、测试结果、继续教育结果负责,自觉接受当地市州住建局的监管。
二、培训机构管理
(一) 培训机构评估与公布
1.申报。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附件1)的建筑施工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可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2)自愿向当地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为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并考虑到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可在培训环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校企合作的方式开展培训。
2.评估。各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根据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本地企业的规模数量,合理确定本地区培训机构数量,对申报的培训机构组织评估,择优遴选。
3.公布。各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备案后,登录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http://rcgz.mohurd.gov.cn)录入全省培训机构目录,同时在当地住建局网站进行公布、更新。公布内容包括培训考核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培训岗位、师资力量、设施配备、服务场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录入全省培训机构目录的培训机构,可在省内跨地区开展职业培训工作,但需经当地住建局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同意,接受当地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二)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1.强化培训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提高管理水平,按照统一的职业标准和培训大纲,规范开展培训测试,自觉接受当地教育培训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2.定期复检和不定期抽查。省厅人事处不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或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的,限期整改,并全省通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培训机构目录。各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每年对地区内培训机构开展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全省培训机构目录;各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要不定期抽查本地区培训机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在培训、测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暂停其培训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机构申请。责令限期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3.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审核公布,并由市州住建局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备案。
三、培训管理
(一)培训内容
1.培训岗位。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我省暂对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7个岗位组织职业培训、测试、发证,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分别细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4个子专业。构建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待住建部考核评价大纲和培训教材印发后再纳入统一培训测试管理。
2.培训大纲及参考教材。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采用住建部人事司印发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试行)》的内容组织。推荐使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培训教材》。
(二)报名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以网上申请报名的日期为准),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岗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4)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5)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此条件只能报考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
(6)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6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7)10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年满40周岁以上的。
(三)培训组织
1.制定计划。培训机构每批次培训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计划名称、培训岗位名称、开始和结束时间、培训学时和课程详情等,并登录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每期培训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不得擅自变更、删除培训计划。各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可对培训计划提出合理性建议。
2.报名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在岗人员,可自主选择企业注册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报名人员需注册登陆管理信息系(http://rcgz.mohurd.gov.cn),按系统提示真实完整地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电子版半身1寸登记照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jpg格式,图片文件大小80kb以下),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班次进行报名,培训机构收到报名人员网上报名申请后,需及时组织报名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才可接收报名并列入培训班次。报名人员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培训机构对报名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3.开展培训。培训机构按照住建部公布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开展培训,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学习、自学等方式进行。参训人员参加集中面授时间不得少于16个学时。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要加强考勤管理,积极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有效监督参训人员到课率,确保培训质量。每期培训课程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留存本批次培训的签到表、考勤记录、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备查。培训机构完成相应培训后,方可向当地市州住建局申请测试。
四、测试管理
1.测试方式。测试实行无纸化网络在线机考,采取闭卷方式组织,使用住建部统一的测试管理系统和试题库抽取试题、组织测试,测试时间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2.测试申请。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实施培训后,在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每名参训人员培训结果,并提交测试申请,经当地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申请时间和地点组织测试。未完成培训的参训人员需补齐课时后才可申请参加测试。
3.考场设置。各培训机构按要求自建或租赁标准化机考考场,考场设置应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见附件3),经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审核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测试期间,各培训机构要确保机考设备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全方位无死角全程监控。测试过程中,每个测试机位上的摄像头随机抓拍考生照片传输到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测试全程监控视频由培训机构存档备查,文件名以测试的场次和时间命名。
4.测试管理。培训机构应认真做好测试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在测试前检查考场内机器设置及网络连接是否运行正常;测试当天每个考场应配备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在开考前10分钟宣读《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考场规则》(附件4),讲解测试管理系统的相关操作事项,指导考生进行机考的相关操作,如遇问题应及时解决;督促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考场参加测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每场测试结束后,各考场应如实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考场记录表》(附件5),并做好留存;各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应对培训机构每批次测试过程进行巡考检查。
5.成绩确认。采用60分以上合格的方式确定测试合格人员。测试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测试成绩。各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在测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看测试抓拍照片、巡考监考记录、调阅考场监控等方式对考生测试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测试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当批次测试不合格的,可在6个月内进行补考,不需要再次参加培训。
五、证书管理
培训、测试合格人员,由培训机构核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
(一)证书下载与查询
各市州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成绩后,省建设发展中心在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统一编号规则自动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书,不统一发放纸质证书。确需纸质证书的,由培训机构或测试合格人员登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下载、打印,需加盖印章的可自行前往参加培训测试的培训机构盖印。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证书上设有二维码、查询地址,可在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证书变更与注销
取得合格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向省建设发展中心报备,提交住建部系统管理单位注销并公告证书作废。
1.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合格证书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因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变更证书信息的,可申请变更。持证人主动要求注销证书的,可申请注销。证书变更或注销后,原证书作废。办理变更、注销的,由持证人本人向发证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变更、注销申请表》(见附件6),提供相关材料,培训机构审核后逐级上报住建部系统管理单位办理。
六、继续教育
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应参加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程不少于22个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其证书过期作废,需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管理,依据住建部统一的继续教育大纲,可采取面授、“互联网+培训”、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由开展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负责。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对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进行审核、监管后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录入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教育完成后,岗位培训合格证将自动延期并将数据更新在新证书上。一人取得多个岗位证书的,每个岗位均应参加继续教育。
七、资料管理
培训和测试工作的报名、资格审查、培训管理、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全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各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培训机构要对相关的纸制及电子版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分类存放、登记管理,并按资料的重要性确定保存时限(至少保存3年),实行专人专柜管理,省厅人事处和省建设发展中心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八、监督管理
各市州住建局要明确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专职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测试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测试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要建立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诚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
员培训机构申报表
(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
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
(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
考考场规则
(5)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
考考场记录表
(6)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
业培训合格证变更、注销申请表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为便于各地指导规范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就开展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培训机构类别
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应为下列之一。
(一)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且设置了专门的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2.有完整的组织管理机构(如设立企业培训中心等)和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职责分工明确,运营管理规范,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3.有满足开展相关岗位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师资人员,每个岗位培训师资不少于2人。
4.有满足培训所需要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5.有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见附件3)的测试场地,测试机位至少有30个。
(二)职业院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办学许可证书,并设置有土建类专业。
3.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职责分工明确,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其中教学负责人必须是土建类及其相关专业毕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每个专业岗位培训至少应有2名教师,且具备土建类及其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5.教学场地应满足培训要求。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40m2,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400m2(人均面积2.0m2以上)。
6.有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见附件3)的测试场地,测试机位至少有50个。
(三)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人社等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书,核准的培训范围应包括土建类职业,并具有1年以上的办学经历。
3.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办学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安全消防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的名册及学历证书、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及社保缴费单等证照齐全。
4.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职责分工明确,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其中教学负责人必须是土建类及其相关专业毕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每个岗位培训至少应有1名专职教师、2名兼职教师,且具备土建类及其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职教师应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专职教师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月计发工资。
6.教学场地应满足培训要求。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40m2,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 m2(人均面积1.5m2以上)。场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不少于3年。
7.有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见附件3)的测试场地,测试机位至少有50个。
附件(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本表提供的信息必需真实和准确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一、单位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
办学许可证 登记机关 | 许可证号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培训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培训机构现有资源情况 | 培训用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 培训经费来源 | ||||||||||||||||||||||
教学仪器设备套数及总价值(万元) | ||||||||||||||||||||||||
培训场地情况 (使用面积) | 自有 | m2 | ||||||||||||||||||||||
租用 | m2 | 租赁期限 | ||||||||||||||||||||||
场地 属性 | 教室 | 办公场地 | 测试场地 | |||||||||||||||||||||
个数 | 总面积 | 个数 | 总面积 | 个数 | 总面积 | |||||||||||||||||||
自有 | m2 | m2 | m2 | |||||||||||||||||||||
租用 | m2 | m2 | m2 | |||||||||||||||||||||
教学职工总人数 | 管理人员 | 教师 | ||||||||||||||||||||||
专职 | 兼职 | 专职 | 兼职 |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或执业资格 | 职务 | ||||||||||||||||||
兼职教学管理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或执业资格 | 职务 | ||||||||||||||||||
二、拟申报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情况
培训岗位名称 | |||||
师资情况 |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 历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任教科目 |
培训机构 简介 | ||||
近三年开展培训工作情况 | ||||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请审核批准。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审 批 部 门 意 见 |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批准文号 | 批准日期 |
附件(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
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
一、考场设备配备要求
(一)网络要求
1.至少每100台考生用计算机共享一条10M光纤。
2.考生计算机必须在同一个局域网网段内。
(二)视频监控
每台考生计算机须配备一个普通摄像头,考场内应安装一台或一台以上全方位云台摄像机,由管理微机控制,可实现本地监控和录像本地存储功能,以保证能够实时监控和回放考场动态。
(三)考生计算机
数量(台) | 最低配置 | 软件规格 |
若干 (建议每个考场的考生计算机不超过100台) | 主机:Pentium IV 2.8G以上,2G内存,80G硬盘,网卡100或1000Mbit/S,支持TCP/IP协议 显示器:17或19寸液晶显示器(支持1024*768分辨率) | 安装操作系统:Windows XP或Win 7
|
二、考场建设环境与要求
(一)作业环境
1.考场的温度、湿度的要求。在考场内计算机全部开机运行时,应保障室温夏季不高于30℃,冬季不低于15℃,并根据地区条件适当调整温度,以不结露为准。
2.考场的照明要求。考场内应确保适度的照明条件,但需避免直射显示器屏幕引起眩光,向阳的考场应加装窗帘以遮挡强光。
3.摄像头的朝向处于背光位置,避免逆光造成监控画面模糊。
(二)物理环境
1.考场的防尘。考场应加强门窗的密闭性能,保持室内清洁和湿度,考生进退场时不能有扬尘。
2.对噪声和振动的限制。技术场地内的噪声应小于68dB,并远离振动源(如高噪声的空调机、风机等设备)。
(三)电磁环境
1.供电系统。考场应具有比较稳定的供电系统,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双路供电系统以使测试不间断进行,还需配备不间断电源,确保所有计算机在运行状态下不少于4个小时(或8个小时)的持续供电。
2.考场应远离强电磁场源(发电机、无线发射机等)。测试进行中应避免开关日光灯、启停排风扇、插拔大功率电器等动作,以减少机房内的电磁干扰。
3.考场静电防护。机房内的工作台、工作椅、地面等材料尽量选用防静电材料,有条件的加装接地装置。
4.考场的防雷。多雷区的考场应考虑加装防雷装置,尤其应注意服务器防护。
(四)其它环境
机房内应加强对白蚁、蟑螂、老鼠等生物的防范措施,尤其是鼠害,应由专人检查及防治。
三、其它要求
1.建议提供测试休息室,宜选宽敞教室,供考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举行考前会议、休息,独立设置时可以使用考点办公室。
2.配备测试专用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报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以便测试期间信息畅通。
3.设置手机信号屏蔽器,要求50人/台,考试期间必须打开并保证正常运行。
4.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专人负责对考场标识、提醒栏等进行安排与准备。主要包括以下标识:
(1)各考点门口应有明确的考场分布图,张贴在醒目的位置;
(2)考点门口至考场路程中需要有明显的路标指示;
(3)考场门口应贴有考场门贴,门贴的内容包括考点名称、考场号;
(4)考场门外应贴有《测试须知》、《考生名单》;
(5)考场内醒目处需张贴“物品指定存放处”标志。
附件(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
机考考场规则
一、考场纪律
1.考生自觉服从测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凭有效证件按规定参加测试。
2.开考前,考生应按照工作人员安排,提前30分钟凭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在监考人员的指引下按顺序入场。
3.考生在进入考场时,除有效身份证件外,不准携包、笔、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电子工具、手机、计算器、食物、饮料等物品。已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应全部关闭后,再存放在指定位置)。
4.考生入座后须将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5.考生入座后通过人脸识别系统登录测试客户端,仔细核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测试岗位,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生如发现信息有误,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并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进行现场登记处理。
6.监考人员发出开始测试指令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7.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未能在测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考生,视为缺考,测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考生登录。
8.到达测试结束时间后,系统将自动收卷,考生应按提示安静退场,提前结束测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9.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或吃东西。如有不能坚持测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0.测试机出现故障,考生需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进行处理,但不允许监考人员帮助操作测试界面,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严禁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以及其它恶意操作行为。
11.考生在测试期间如需上厕所,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再次进入考场时需向监考人员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同一时间同一考场只允许一名考生暂离考场)。
12.测试过程中,涉及试题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二、违纪情况处理规定
(一)考生违纪情况
1.如考生出现下列违纪情节,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本批次测试资格及成绩,且要求其退出考场,并予以通报:
(1)考生进入考场时,拒不将随身携带物品放于考场指定存放处的;
(2)传递纸条物品、窃视他人屏幕或协助他人作弊;
(3)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
(4)夹带、抄袭或者试图抄袭书籍、资料、笔记本、电子工具等;
(5)使用手机或其它电子设备与考场内外任何人士通讯或试图通讯的行为;
(6)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2.如考生出现下列违纪情节,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本批次测试资格及成绩,当面告知违纪考生本人,并要求其退出考场。由培训机构或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将其违纪行为列入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1年内不得参加报名测试。
(1)抄录试题并带出考场;
(2)替考和被替考的行为;
(3)集体舞弊的行为;
(4)使用假身份证或提供假证件的行为;
(5)恶意操作导致测试无法正常运行;
(6)严重扰乱测试秩序,危及测试工作人员安全。
(二)培训机构违纪情况
如发现培训机构或其监考人员在测试过程中出现下列违纪行为,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处理:
(1)培训机构监考人员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考场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擅自离开考场、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等情况的,对培训机构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暂停培训测试资格,责令限期3 个月整改。
(2)同一批次测试违纪人数超过测试人员总数20%的,违纪人员测试成绩作废,暂停培训测试资格,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同一批次测试违纪人数超过测试人员总数30%的,违纪人员测试成绩作废,取消其培训测试资格,清出培训机构目录,1年内不接受培训机构申报。
(3)在测试过程中,培训机构故意关闭、遮挡、调整监控设施设备,造成设施设备不能按要求正常运行,以及协助考生作弊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培训机构培训测试资格,清出培训机构目录,2 年内不接受培训机构申报,并对该市州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全省通报批评。
附件(5)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
机考考场记录表
测试时间 | 第 批次,第 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应考人数 | 实考人数 | ||
缺考人员 | (登记姓名) | ||
考场情况记录
| (对测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作详细记录:如测试中计算机或系统故障,***考生进行转移机位,转移后需考生本人确认签字;***考生作弊或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其测试资格和成绩;其他异常或突发情况等) | ||
监考人员签名: | 考务管理员签名: |
附件(6)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培训合格证变更、注销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岗 位 | |||||
毕业院校 | 学 历 | |||||
专 业 | 联系电话 | |||||
原证书岗位号 | ||||||
申请变更、注销原因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 ||||||
发证培训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州住建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
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9〕1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分工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工作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厅人事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考核题库建设和管理,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公布,证书编码管理,上报数据信息等具体协调、组织、指导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住建局行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的指导监督服务,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遴选和管理,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培训评价人员的资格复审,培训、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监管等工作。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全省住建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发证等工作由市州住建局择优遴选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各培训机构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向当地住建局报送培训、评价计划,承担培训、评价过程的相关资料、评价成绩录入等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市州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管理
(一)培训机构评估和公布
1.申报。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1)的,可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材料》(见附件2)内容提供资料,自愿向当地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2.评估和审核。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将通过评估审核的培训机构申报资料上传信息管理系统,并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备案。通过审核的培训机构,市州住建局向其发放培训机构代码(见附件3表1)。市州住建局应根据本地企业的规模数量,合理、择优确定本地培训机构数量。
3.公布。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在当地住建局网站上公布本地区通过审核评估的培训机构目录。公布内容包括培训考核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培训考核工种、师资力量、设施配备、服务场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省建设发展中心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全省培训机构目录,并上报住建部。
(二)培训机构监管
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省厅人事处不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或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的,限期整改,并全省通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培训机构目录。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对地区内培训机构开展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全省培训机构目录;不定期抽查本地区培训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培训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行为的,经查实,暂停其培训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机构申请。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2个月。
2.跨地区开展培训。省培训机构目录上的培训机构,可跨地区开展培训工作,须到当地住建局报备,接受当地住建局监管。异地培训若出现违规违纪情况,当地住建局督促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请省建设发展中心取消其培训资格。
3.培训机构信息变更。培训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并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备案。
三、考评员和督导员
考评员是对住建行业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的人员,督导员是对住建行业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评价进行监督的人员。考评员可从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中遴选,督导员可从主管部门、企业、职业院校中遴选。
(一)考评员条件
1.具有本专业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有3年及以上的现场实际工作经验;
3.熟悉本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要求和考评工作流程;
4.熟悉职业技能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5.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考评工作需要。
(二)督导员条件
1.具有本专业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和考评工作流程;
3.熟悉职业技能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需要。
(三)考评员、督导员管理
1.建立考评员、督导员信息库。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合格的发放考评员证、督导员证(考评员证和督导员证式样见附件4),建立考评员、督导员信息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考评员、督导员实行持证上岗,考评员证、督导员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参加继续教育合格后,证件继续有效。
2.实行回避机制和随机选派机制。考评员、督导员实行回避机制和随机选派机制,本单位的考评员、督导员不得参与本单位学员的评价。开展评价前,市州管理部门从当地考评员和督导员库中随机抽取本批次评价的考评员、督导员。
3.加强考评员、督导员监管。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考评员、督导员的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考评、督导工作需要的,取消其考评、督导资格,并将其信息从信息库中删除。
四、培训管理
(一)培训工种及等级
1.培训工种。根据住建部发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我省建筑企业需求,先期开展4个类别共计22个工种的培训,具体包括:
(1)建筑工程施工类:钢筋工、砌筑工(建筑瓦工、瓦工)、防水工、抹灰工、混凝土工、木工、油漆工、架子工、测量放线工(测量工、工程测量员);
(2)建筑装饰装修类:镶贴工、装饰装饰装修木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制作工(建筑幕墙安装工)、幕墙安装工;
(3)建筑工程安装类:电焊工(焊工)、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安装钳工、安装起重工(起重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管道工(管工)、通风工;
(4)弱电工。
待住建部公布其它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后,结合我省行业需求,相应增加工种。
2.培训等级。建筑工人培训实行分级实施,各职业(工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二)培训内容
1.培训标准及参考教材。各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按照建设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实施,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标准》(JGJ/T314-2016)、《建筑工程安装职业技能标准》(JGJ/T306-2016)、《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JGJ/T315-2016)、《弱电工职业技能标准》(JGJ/T428-2018)。培训内容包含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部分。培训教材推荐使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筑工人岗位培训教材》。
2.培训形式及学时。培训机构可结合本地工程实际,充分利用工人空闲时间,运用现场农民工业余学校等载体组织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采取集中面授、网上学习或自学等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可采取基地式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学时组织实施培训,其中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学习,集中面授时间或网上学习不得少于16个学时;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基地式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三)组织培训
1.计划申报。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师资、教材、工种、等级、数量等内容,通过管理系统报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向社会公布。
2.报名审查。符合职业(工种)各等级报名条件(附件5)报名条件的人员,可自主选择企业所在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既可直接在网上报名,也可到培训机构报名。在网上报名的,需注册登陆信息管理信息系统,按系统提示真实完整地填写基本信息,上传一寸电子版照片,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班次进行报名,培训机构查看到报名人员网上报名申请后,需及时组织报名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工作年限承诺、已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才可接收报名并列入培训班次;直接到培训机构报名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工作年限承诺、已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电子照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jpg格式,图片文件大小80kb以下),由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将有关信息上传管理信息系统,并安排培训班次。培训机构和报名人员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组织培训。培训机构按照住建部公布的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应加强考勤管理,积极利用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有效监督参训人员到课率,确保培训质量。每班次培训课程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留存本批次培训的签到表、考勤记录、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备查。未集中培训的学时实行承诺制,参训人员对自学、师傅带徒弟等学习方式的学时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学时的认定。按规定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可向当地管理机构申请评价。
五、评价管理
评价由承担前期培训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要严格规范评价全过程,按照理论、职业(工种)实际操作技能递进式参加评价,通过理论评价的人员才能进行实操评价。
(一)评价形式
1.理论评价形式。理论评价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理论知识两个科目,试卷由市州具体管理部门从全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题库中随机抽取,采用纸质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两个科目的评价时间均为90分钟。单个科目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两科均合格视为通过理论评价。
2.实操评价形式。通过理论评价后6个月内,需完成职业(工种)实际操作技能评价。除在评价场所进行评价外,也可利用在建项目结合工程进度实施评价。评价试题由督导员现场从题库中抽取,评价时间60分钟。考评员负责评分,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评价分数现场告知参加评价的人员。职业(工种)操作技能评价由不少于一名督导员现场督导评价过程。
(二)评价申请。培训机构通过管理系统提出评价申请,包括评价时间、场地、参加评价人员等内容,报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评价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可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三)评价管理。在开展评价前10分钟,督导员宣读《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规则》(附件7);评价过程中,督促考评员和参加评价的参训人员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每场评价结束后,如实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考场记录表》(附件8),交市州具体管理部门留存;对在测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者,给予取消当批次测试资格和测试成绩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培训机构或市州具体管理部门将其违纪行为列入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1年内不得参加报名测试。
(四)成绩备案。培训机构应在实操评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理论和实操评价成绩、照片等上传管理系统,报市州具体管理部门审核,市州具体管理部门对照考场记录表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备案。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三个科目均合格视为通过评价。当批次测试不合格的,1年内可进行补考。
六、证书管理
各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对完成培训,评价合格的人员进行成绩审核后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配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生成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证号编码规则见附件2,电子培训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9。
(一)证书查询。电子培训合格证书上设有二维码、查询网址,持证人姓名、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企业和管理部门可扫描二维码或登录查询网址在线查询证书相关信息。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建筑工人具备相应技能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予以认可。
(二)证书下载。不再发放纸质证书,需纸质证书的,由培训机构或评价合格人员登陆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需加盖印章的可自行前往参加培训评价的培训机构盖印。
(三)证书变更注销。取得合格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向省建设发展中心报备,提交省建设信息中心注销并公告合格证书作废。
1.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合格证书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因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变更证书信息的,可申请变更。证书变更或注销后,原证书作废。办理变更、注销须向发证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培训机构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见附件6),提供相关材料,报市州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并报省建设发展中心备案。
变更合格证书信息需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2.持证人变更前、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变更前身份证原件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七、资料管理
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报名、资格审查、培训和评价管理、证书管理等全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市州具体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培训和评价等相关纸质及电子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分类保存、登记管理,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取得更高级别等级合格证书后,该人员参加低等级合格证书培训评价的相关资料方可销毁。
八、有关要求
各市州住建局要明确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的单位、专职人员,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措施,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诚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评价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培训、评价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及人员,要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列入诚信平台黑名单,2年内不接受培训机构申报;对参训人员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严重问题的一律撤销证书、列入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2年内不接受培训、评价申请;对各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违规违纪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各相关用人企业、培训机构和个人也要对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
训机构有关要求
(2)湖北省住建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
资料
(3)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编码规则
(4)督导员、考评员证样式
(5)职业(工种)各等级报名条件
(6)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
业培训合格证变更、注销申请表
(7)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评
价考场规则
(8)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考场记
录表
(9)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
证式样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
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为便于各地指导规范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对开展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提出如下要求:
一、培训机构类别
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应为下列之一。
(一)建筑企业,且设置了专门的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筑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完整的组织管理机构(如设立企业培训中心等),有满足培训所需的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含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评价管理、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有满足申请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所对应的培训师资,其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师资不少于2人,职业理论知识培训师资根据住建部职业技能标准,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弱电工四个类别每类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兼职教师不少于1人。培训师资应具有土建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作为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的师资。
4.有满足申请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所对应的考评人员,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弱电工四个类别每类不少于2人,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或合法聘用人员。
5.有满足培训评价所需要的场地(如农民工业余学校等)和设备设施。
(二)职业(技工)院校应具备的条件:
1.职业(技工)院校须具有办学许可证书,并设置有土建类专业。
2.有满足申请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所对应的培训师资,其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师资不少于2人,职业理论知识培训师资根据住建部职业技能标准,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弱电工四个类别每类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培训师资应具有土建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作为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的师资。
3.有满足申请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所对应的考评人员,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弱电工四个类别每类不少于3人,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或合法聘用人员。
4.有满足培训评价所需要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业专业培训机构须具有相应的办学许可证书,取得的办学许可证书上的培训范围应包括土建类职业(工种)。
2.有培训工作经验,在相关管理机构登记成立2年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包含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评价管理、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4.有满足培训所需的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
5.有满足申请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所对应的培训师资,其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师资不少于2人,职业理论知识培训师资根据住建部职业技能标准,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弱电工四个类别每类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培训师资应具有土建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作为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的师资。
6.有满足申请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所对应的考评人员,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弱电工四个类别每类不少于2人,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或合法聘用人员。
7.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和实操培训场所,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操培训场所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施、设备、机具等。若场地为租赁,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不少于3年。
附件(2)
湖北省住建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
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清单
1.《湖北省住建行业技能人员培训机构申请表》,正反面打印;
2.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设立培训考核中心及聘任管理人员的内部文件;职业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等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培训师资、考评人员、督导员名单及其证书复印件;
4.机构办公场所、培训、评价场地和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可提供影像视频资料);
5.机构规章制度;
6.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均用A4纸,按前后次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加盖机构公章。
湖北省住建行业
技能人员培训机构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机构性质:填写企业、事业或社团。
2、机构情况简介:主要介绍内设机构及职责、机构规模、建章立制、业务范围、主要工作业绩等。
3、申请工种:应结合本单位能力,拟申请的工种专业类别,若是企业需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他类工种需写明具体工种名称。
4、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市州住建局具体管理部门各一份。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 ||||||||||||||||||
办学许可证 登记机关 | 许可证号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培训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培训机构现有资源情况 | 培训用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 |||||||||||||||||
教学仪器设备套数及总价值(万元) | ||||||||||||||||||
培训场地情况(使用面积) | 自有 | m2 | ||||||||||||||||
租用 | m2 | 租赁期限 | ||||||||||||||||
场地 属性 | 办公场地 | 教室 | 实操场地 | |||||||||||||||
个数 | 总面积 | 个数 | 总面积 | 个数 | 总面积 | |||||||||||||
自有 | m2 | m2 | m2 | |||||||||||||||
租用 | m2 | m2 | m2 | |||||||||||||||
工作人 员人数
| 管理人员 | 教师 | 考评员 | |||||||||||||||
兼职 | 专职 | 兼职 | 专职 | 专职 |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
管理 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或执业资格 | 职务 | 专(兼)职 | |||||||||||
师资 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 历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任教科目 | 专(兼)职 | |||||||||||
考评员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 历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考评工种 | 考评等级 | |||||||||||
申请培训工种名称及等级 | ||||||||||||||||||
培训机构简介 | |
近两年开展培训工作情况 |
教学办公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 量 | 设备净值 |
承 诺 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此次申报全省住建行业建筑工人培训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如因我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我单位承担。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经办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市州 主管 部门 意见
|
同意该单位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 工种及等级: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
合格证编码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合格证)证号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年份代码(2位)+省级代码(2位)+市级代码(2位)+培训考核机构代码(3位)+技能等级代码(1位)+职业、工种代码(3位)+流水号(4位),共17位(详见表1)。
年份 | 省级 | 市级 | 培训考核 机构 | 等级 | 职业 (工种) | 流水号 | ||||||||||
1 | 9 | 4 | 2 | 0 | 1 | 0 | 0 | 1 | 1 | 0 | 1 | 0 | 0 | 0 | 0 | 1 |
表1
1.年份代码为培训考核当年年份的后两位。
2.湖北省级代码:42。
3.市级代码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代码。取值详见表2。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武汉市 | 01 | 黄冈市 | 10 |
黄石市 | 02 | 咸宁市 | 11 |
十堰市 | 03 | 随州市 | 12 |
襄阳市 | 04 | 恩施州 | 13 |
宜昌市 | 05 | 仙桃市 | 14 |
荆州市 | 06 | 天门市 | 15 |
荆门市 | 07 | 潜江市 | 16 |
鄂州市 | 08 | 神农架林区 | 17 |
孝感市 | 09 |
表2
4.培训考核机构代码(3位)由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认定的培训机构的情况确定,取值为001-999。
5.等级代码(1位)代表培训考核类别(等级),取值为5、4、3、2、1,分别对应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6.职业、工种代码(3位)详见表3。
序号 | 职业(工种)名称 | 代码 |
1 | 砌筑工※(建筑瓦工、瓦工) | 010 |
2 | 钢筋工 ※ | 020 |
3 | 架子工 ※ | 030 |
4 | 混凝土工 ※ | 040 |
5 | 通风工 | 070 |
6 | 安装起重工(起重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 080 |
7 | 安装钳工 | 090 |
8 | 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 | 100 |
9 | 管道工(管工) | 110 |
10 | 弱电工 | 131 |
11 | 抹灰工 | 191 |
12 | 油漆工 | 192 |
13 | 镶贴工 | 193 |
14 | 涂裱工 | 194 |
15 | 装饰装修木工 | 195 |
16 | 幕墙安装工(建筑幕墙安装工) | 211 |
17 | 幕墙制作工 | 220 |
18 | 防水工 ※ | 230 |
19 | 木工 | 240 |
20 | 电焊工(焊工) | 270 |
21 | 测量放线工(测量工、工程测量员) | 300 |
22 | 金属工 | 380 |
表3
注:1.所列工种名称包括老标准、新标准、在编标准、职业分类大典及相关规定中出现的工种名称。
2.带※号的工种同时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也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工种名称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主。
4.同一编码下,培训证书原则上采用不加括号工种名称,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视同具备括号内工种所需技能要求。
5.流水号(4位)是培训考核机构申领发放证书的顺序号,按照申领顺序从0001-9999依次取值。
附件(4)
督导员、考评员证样式
附件(5)
职业(工种)各等级报名条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类各等级报名条件:
包括钢筋工、砌筑工(建筑瓦工、瓦工)、防水工、抹灰工、混凝土工、木工、油漆工、架子工、测量放线工(测量工、工程测量员)等工种。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以网上申请报名的日期为准),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
(一)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
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在工种工作(见习)1年以上;
2.具有初中文程度,本工种学徒期满。
(二)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工种技能五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
2.具有本工种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证书;
3.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
(三)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工种技能四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
2.取得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本工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工种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一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6年以上。
(四)职业技能二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职业技能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技能三级证书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
(五)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技能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
二、建筑工程安装类各等级报名条件:
包括电焊工(焊工)、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安装钳工、安装起重工(起重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管道工(管工)、通风工等工种。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以网上申请报名的日期为准),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
(一)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
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在工种工作(见习)2年以上;
2.具有初中文程度,本工种学徒期满。
(二)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工种技能五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
2.具有本工种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证书;
3.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
(三)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工种技能四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
2.取得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本工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工种职业技能四级证书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
4.具有初中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6年以上。
5.连续从事本工种工15年以上。
(四)职业技能二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职业技能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技能三级证书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
(五)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技能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上。
三、建筑装饰装修类各等级报名条件
包括镶贴工、装饰装修木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制作工(建筑幕墙制作工)、幕墙安装工等工种。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以网上申请报名的日期为准),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
(一)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
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在工种工作(见习)1年以上;
2.具有初中文程度,本工种学徒期满。
(二)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工种技能五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
2.具有本工种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3.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
(三)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工种技能四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
2.取得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本工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工种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工种工6年以上。
(四)职业技能二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职业技能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
2.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本职业技能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
(五)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技能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
四、弱电工各等级报名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以网上申请报名的日期为准),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
(一)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
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在工种工作(见习)1年以上;
2.具有初中文程度,本工种学徒期满。
(二)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工种技能五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汗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上。
(三)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工种技能四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
2.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取得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书,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7年以上。
(四)职业技能二级(技师):
取得本工种职业技能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
(五)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技能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
附件(6)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
合格证书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学 历 | |||||
工 种 | 等 级 | |||||
专 业 | 联系电话 | |||||
原证书编号 | ||||||
申请变更、注销原因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 ||||||
发证培训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州住建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
培训评价考场规则
一、考场纪律
1.考生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凭有效证件按规定参加评价。
2.开始评价前,考生应按照工作人员安排,提前30分钟凭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按顺序入场。
3.考生在进入考场时,除有效身份证件外,不准携包、笔、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电子工具、手机、计算器、食物、饮料等物品。已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应全部关闭后,再存放在指定位置)。
4.参加理论评价时,考生入座后须将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备工作人员检查。
5.考生入座后通过人脸识别系统登录测试客户端,仔细核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测试岗位,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生如发现信息有误,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并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进行现场登记处理。
6.监考人员发出开始评价指令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7.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未能参加评价的考生视为缺考。
8.评价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到达评价结束时间后,监考人员完成收卷后,考生方可按提示安静退场,提前结束评价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9.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或吃东西。如有不能坚持评价的,应报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0.评价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考生需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进行处理,但不允许监考人员帮助评价,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
11.考生在评价期间如需上厕所,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再次进入考场时需向监考人员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同一时间同一考场只允许一名考生暂离考场)。
12.评价过程中,涉及试题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二、违纪情况处理规定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评价过程中各考场均有摄像设备全程监控。
1.如考生出现下列违纪情节,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本批次评价资格及成绩,且要求其退出考场,并予以通报:
(1)考生进入考场时,拒不将随身携带物品放于考场指定存放处的;
(2)传递纸条物品、窃视他人屏幕或协助他人作弊;
(3)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
(4)夹带、抄袭或者试图抄袭书籍、资料、笔记本、电子工具等;
(5)使用手机或其它电子设备与考场内外任何人士通讯或试图通讯的行为。
2.如考生出现下列违纪情节,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本批次评价资格及成绩,当面告知违纪考生本人,并要求其退出考场。由培训机构或市州具体管理部门将其违纪行为列入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1年内不得参加报名测试。
(1)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2)抄录试题并带出考场;
(3)替考和被替考的行为;
(4)集体舞弊的行为;
(5)使用假身份证或提供假证件的行为;
(6)严重扰乱测试秩序,危及评价工作人员安全。
附件(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
评价情况记录表
评价时间 | 第 批次,第 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应考人数 | 实考人数 | |||
缺考人员 | (登记姓名) | |||
考场情况记录
| 理论评价 实操评价 (对测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作详细记录:如***考生作弊或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其测试资格和成绩;其他异常或突发情况等) | |||
监考人员签名: | 考评员签名: 督导员签名: |
附件(9)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
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