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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次数: 9996

关于《襄阳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改的 情况说明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受襄阳市建筑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委托,我现向大会作关于《襄阳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改的情况说明。

我们襄阳市建筑业协会现行的《章程》是在2010年9月8日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已过去了6年多时间。在这6年多时间里我们的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地变化,我们已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新阶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作为我们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根本性制度,我们协会的《章程》也应反映出我们时代的特色,紧扣社会发展的主体。同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进行了修订,并在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因此协会《章程》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为此,对《章程》的修改提出一下建议:

关于协会的定位

原《章程》将协会定位于“本协会是襄阳市境内从事建设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含基地在襄阳的部、省属建筑业企业及外省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和相关的事业单位、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从语言表述上对建筑业定位不够准确,文字不够精炼,因此建议对协会的定位调整为“本协会是襄阳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关于协会的宗旨、职能及业务范围

原《章程》在第三条和第六条确定了我们协会的宗旨、职能及业务范围,反映了2010年当时的时代背景,切合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们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时期,我们的宗旨和职能要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因此对协会的宗旨和职能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理论,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反映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实行“双向”服务,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襄阳建筑业作出积极贡献。”调整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联合建筑业各方力量,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传递政府声音,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襄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襄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襄阳市民政局,删)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由过去的“九项”调整为“十一项”,新的业务范围为:“(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国内国际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七)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八)发展和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襄阳建筑业企业承包境外工程,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九)承办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十)承办全国行业协会委托的国家级、省级奖项的组织推荐等相关工作;(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继续体现了协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基本职能。

三、关于会员

增加“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参加本会,以扩大本会的规模,增加本会的广泛性。

对入会程序进一步具体化,增加一款“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对会员的权利进行微调,第十条第六款“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已涵盖在第四款“监督权”内,建议删除,增加“有权建议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第七款在语言表述上“优先获取协会的各种业务、技术、经济、会刊等资料”调整为“优先获取本会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会员退出机制的原“第十四条” ,在语言表述上“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调整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为精简机关提高协会的运转效率,建议协会不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交由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行使。另外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交由协会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相应由9项调整为10项。副会长人数根据协会实际确定,不拘于不超过常务理事1/3的限定。

五、关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在原《章程》“四十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规定列举的重大事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不相关,并且这些事项都是协会正常工作,凡事都报告不利协会工作,也和当前推进的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不相适应,建议删除。

关于协会会费,原《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但是与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不一致,建议修改为“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获得1/2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决议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通过上述修改,我们协会《章程》由八章五十一条调整为八章四十八条。

特此说明
附:《襄阳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审议稿)》

                     襄阳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