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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襄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7 浏览次数: 4958

关于征求襄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

评级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襄阳市建筑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襄阳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协会将组织对全市建筑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我会起草了《襄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2月30号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反馈我会。    

2021年11月4日

 


襄阳市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襄阳市建筑业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级工作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服务、非营利、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信用评级结果可以作为建筑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建筑活动的襄阳市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襄阳市建筑业协会成立“襄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下设信用评级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级办”)。

第六条 主要职责

(一)指导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监督和检查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企业信用评级进行监督指导等。

(二)评级办设在协会秘书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的技术工作;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复审、受理申投诉、发布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制发信用等级证书等。

第三章  评级内容、方法和等级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级是对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综合评价。信用评级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包括企业素质能力,财务管理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竞争力能力,信用建设能力,市场行为能力六个方面大数据量化

第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AA、AA、A 三级。每 10 分为一个级差,高于 80 分(含)为最高级,对应的等级为 AAA 级,依此类推,详见:《襄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指标等级划分细则》(附件二)。

第四章  评级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级实行“标准统一、统一申报、大数据考评”的管理原则,接受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舆论监督。襄阳市建筑业协会原则上统一申报,统一填写企业名称,加盖协会章扫描电子版。

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具体程序如下:

申报企业填写加盖公司章电子版《襄阳市建筑业企业 信用评级申报表》(附件三) 和《襄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 评级承诺书》(附件四)。按《襄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企业提交证明及相关材料目录》(附件五) 提交材料。

“科学、客观、中立”大 数据综合评审,量化得出企业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在襄阳市建筑业协会网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没有异议,链接“信用 中国(湖北)”网公布,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且在公示期间内向信用评级办公室提出申诉,应提供相关材料,酌情处置或复审。

信用评级信息发布:共享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便于查询、 政务共享。

评价结果内容包括评价对象名称、信用等级、有效期(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评价机构名称等,颁发电子版信用报告和电子版信用等级证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链接“信用中国(湖北)”网公布,共享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盖复审章后继续使用;经复审,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重新更换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改变名称的,必须持证到发证单位变更手续。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自信用评价等级公布日起进行。 评级办公室应随时关注与受评企业有关的行业动态和其他公开信息。一旦发现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及时与受评企业联系,核实相关信息,调整信用等级。

第六章  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企业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行业信用评级工作, 努力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评级办公室和会员企业在信用评级工作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参与信用评定的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本着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定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直至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参加信用评级的企业,不得有行贿、送礼、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可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七章   

第十六条 襄阳市建筑业协会信用建设活动,为 会员企业服务,不向会员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1:襄阳市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信用评级附件.zip

附件3:襄阳市信用评级意见反馈表(2).docx